1月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湘潭市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的前提下,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不享受该待遇)。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引入3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联合共保体参与工伤保险服务,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包括对职工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待遇的适当补偿,以及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因工伤残参保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另外,因工死亡参保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