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0—6岁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服务。对提供听力言语康复、孤独症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视力残疾康复、多重残疾康复等服务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予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7岁以下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给予适当补贴,对7—14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逐步实行免费康复。

2.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为符合规定的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装配助视器和低视力康复服务,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手术。

3.将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精神类药物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和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给予医疗补助。

4.实施康复知识、康复指导、无障碍设施、辅助器具等康复“四进家庭”服务,为服务的家庭提供一定限额的实物补贴。

5.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二级综合医院设立理疗科,加快康复医院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设立康复室,培养并配备精神病防治指导员和康复训练指导员。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6.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残联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