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惠民政策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5年12月,长沙出台《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首次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避免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5年至2017年12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为47395名大病参保患者报销大病医疗费用5.4亿元。

政策规定

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其中低保困难群众起付线降低50%,为1万元),分四段进行累计补偿,起付标准3万元(含)部分报销50%,3万元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制度

2016年9月,长沙启动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制度,将“尼洛替尼”等16种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实施按比例基金支付,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启动以来,长沙市大病特药工作获得省厅高度肯定,在全省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截至2018年4月,我市共为3230名大病保险患者报销特殊药品费用近1亿元。

政策规定

特保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其中,在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方面,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格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6万元)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3、城乡居民医保新规缓解因病致贫

2017年6月,长沙市按照国家、省有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以民生为本为根本要求,从维护城乡居民医疗权益、保障医保待遇出发,结合长沙市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以及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政策规定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由60%提高至70%;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由60%提高至65%;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由50%提高至60%。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4、省内外异地就医结算走向通途

2017年8月,我市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目前共有48家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迄今为止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运行平稳,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结算走向通途,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了高效便捷的医保异地结算服务。目前,已有16389名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备案登记,共有2000多人享受到了异地就医结算这一便民服务。

政策规定

三类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直接结算范围。三类参保人员分别是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参保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异地急诊参保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将无法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另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及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