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意见明确规定,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学费、杂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等。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杂费 

这次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意见要求,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意见还明确了以下规定:

  • 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 鼓励各地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

  •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湖南严禁幼儿园以特长班、兴趣班为由收费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办幼儿园收费须在开学前两个月公示

《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其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前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为由另收费

《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