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株洲市新闻发布会中,新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于3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成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依据,也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有效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株洲市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原5年执行期限已到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办法进行历时1年多修订。“新办法”遵循“保障权益、维护民生”基本原则,即在对补偿安置综合成本不造成较大影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安置标准。同时,落实“保公平”原则,对房屋合法性认定及各区出台操作办法等相应条款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据介绍,“新办法”进一步调准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同时,适当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及青苗(生产)等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由原每平方米60元提升至80元;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800元提高到3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由原每平方米980元提高到1080元,装修补偿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0元提高到460元等。


  株洲市还通过规范操作确保公平公正,不但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及建房资格认定,而且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必须按照“阳光拆迁”工作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同时,取消了“人均不足120 平方米面积补差”的补助方式,给予符合建房资格、因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批准建房的被拆迁人人均10万元补助。


  目前,株洲市各县市区相应建立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县市区长负责的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而如需出台操作办法,则应报株洲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来源:华声在线